1.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,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、建议、审核和报批服务。
2.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,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,寻求合作机遇,洽谈合作意向,形成框架方案,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。
3.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,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财务处、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,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、条件和相关事项,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,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。
(1)可行性论证报告
(2)合作办学方案(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、师资配备等)
(3)合作办学申请书
(4)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
(5)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
(6)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
(7)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
(8)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
4.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申报材料,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学校审议,学校审议通过后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上报。